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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特殊工种劳保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整理  发表时间:2013-12-04 00:00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特殊工种劳保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特殊工种劳保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已经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特殊工种劳保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2013年12月4日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特殊工种劳保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特殊工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特殊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工作。

2 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3 内容

3.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3.2 在景区内特殊岗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在岗职工使用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和为其配备特殊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制度。

3.3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景区涉及的特殊工种有:(一)电工作业。含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信号指挥工;(四)在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生产、工程车辆驾驶人员。

3.4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景区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有:(一)电工作业。含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在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生产、工程车辆的驾驶人员。

3.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3.6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包含以下内容:(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3.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一般劳动保护用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3.8 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10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11监督管理

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特殊工种在岗人员的审定。社会事业局负责购买符合规定标准(“三证”一标志)的特殊劳保用品,及特殊劳保用品保管、发放、回收等。

3.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六)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购买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3.13景区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向本部门(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部门(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3.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3.1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制度3.12中提及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6 发放标准

3.16.1 电工作业

工作服(套/24月)、工作帽(发)、(防砸、绝缘)工作鞋、防寒服(套/24月)、绝缘手套、雨衣(套/54月)、 胶鞋(双/54月)、安全帽、安全带。

3.16.2 金属焊接(电气焊工)、切割作业

阻燃耐高温工作服(套/36月)、阻燃耐高温工作帽(顶/36月) 防砸(1-5级)工作鞋(套/24月)、特劳保手套(双/2月)、 防寒服(套/36月)、 焊接眼面防护具 ( 以旧换新)、安全帽 。

3.16.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工作服(套/24月)、工作帽(发)、防砸(1-5级)工作鞋(套/24月)、线劳保手套(双/1月)安全帽。

3.16.4 生产、工程车辆驾驶。工作服(套/24月)、防砸(1-5级)工作鞋(双/24月)、线劳保手套(双/1月)、 防寒服(套/36月)、雨衣(套/54月)、 (胶面防砸)胶鞋(双/54月)、(防紫外线)眼护具(以旧换新)。

3.17电绝缘鞋、绝缘手套、安全带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项

3.17.1 电绝缘鞋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但要注意以下几条:一是贮存,自出厂日超过18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二是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3.17.2 绝缘手套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3.17.3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试。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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