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头图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7-06-20 16:37  

郑黄管发〔2017〕24号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

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2017年6月6日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

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管理,落实“两个责任”,规范程序,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增强采购的公开透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所采购的物资/服务符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规定要求,保障景区供水、旅游、绿化美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委各单位(含独立经营公司),凡使用管委会拨付资金或上级拨入的财政资金进行的物资采购和设备维修、维保(公务车维修除外)等方面的服务采购。         

3.职责

3.1管委会主任

a)主持主任办公会,研究重要设备,大批量物资/设备维修采购事项;

b)负责所有使用市级财政资金采购物资的审批和报销审批;

c)负责计划内经费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和报销审批;

d)负责计划外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和报销审批;

e)负责对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设备维修维保计划的审批和报销审批;

f)负责对30000元以上(不含3万元)采购供货(维修服务)商进行质询。若有异议,行使否决权;

g)负责对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资或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h)负责采购合同和维修合同的审批。

3.2管委会分管领导

a)负责分管部门采购物资或维修服务计划的初审和报销初审;

b)负责分管部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采购物资或维修服务的初审和报销初审。

3.3集中采购委员会

3.3.1集中采购委员会

集中采购委员会由纪工委、工会联合会、社会事业局、财政与资产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局、办公室、经济发展局为常任委员单位;

3.3.2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由主管物资设备的管委会领导兼任)

a)负责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指导;

b)负责确定集中采购的执行方式及参与部门,组建集中采购小组或招、评标小组;

c)负责对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资或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初审;

d)负责加强对采购人员管理,增强廉洁意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

e)负责对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

f)负责组织年度定点供应商的考察选择;

g)负责审批采购执行方面的质量管理作业类文件;

h)负责计划内经费10000元以内(含1万元)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及计划内10000元以上物资采购计划的初审;

i)负责对1000元(含1000元)以内设备维修维保计划的审批及1000元以上设备维修维保计划的初审;

j)负责对单批(件)在30000元(含3万元)以下的物资或维修、维保服务采购进行质询。若有异议,行使否决权。超出范围的,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主任质询;

k)负责物资采购或维修服务合同的初审。

3.3.3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

a)负责采购计划的收集汇总;

b)负责配合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做好各单位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c)负责将采购计划报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确定采购的执行方式及参与部门,并向各单位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和采购时限;

d)按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要求召集相关部门组成集中采购小组组织采购;

e)负责供应商管理及收集供应商信息,受理供应商投诉和使用单位对采购质量投诉;

f)负责各类采购表格的设计、修改、印制、发放。

3.3.4集中采购委员会成员职责

3.3.4.1纪工委

a)负责对集中采购物资/服务的监督;

b)参与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物资或维修服务的采购。

3.3.4.2工会联合会

a)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

b)负责参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物资或维修服务的采购。

3.3.4.3社会事业局

a)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物资或维修计划进行核对或鉴定,并提出建议;

b)负责集中办理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的采购计划的后续审批手续,协调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统一支付货款;

c)负责作为招标小组常任成员单位,全程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完善资料存档;

d)负责对验收合格的购入物资,开具入库票据;

e)负责入库物资的验收;

f)负责组织物资和设备维修、维保类采购合同的洽谈。

3.3.4.4财政与资产管理局

a)负责采购和维修计划的初审,确定资金来源;

b)负责参与物资和维修服务的采购及合同的洽谈、评审;

c)负责采购和维修报账的审核和资金支付;

d)负责与市财政局做好财政资金采购和维修的审批与执行。

e)参与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物资或维修服务的采购。

3.3.4.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a)负责根据各岗位工作环境条件制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更换周期,编制各单位劳保采购计划,并参与采购和验收;

b)负责组建物资采购和设备维修专业技术评委库,按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组建评标小组要求,配合申报单位抽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小组。

3.3.4.6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局

a)负责编制消防器材的维修与购置计划,并参与采购和验收;

b)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验收。

3.3.4.7办公室

a)负责管委会集中采购网上平台建设和信息发布;

b)负责物资采购和设备维修、维保类合同的法制审核。

3.3.4.8经济发展局

负责组织物资和设备维修、维保类采购合同的评审。

3.3.4.9申请采购单位

a)负责本部门月度采购计划和设备维修、维保计划的申报;

b)负责按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参加或组织采购;

c)负责本部门采购或维修合同的洽谈、评审、签订、执行工作;

d)负责本部门物资和设备维修、维保类采购的质量验收;

e)负责对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资或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

3.3.4.10集中采购小组

a)负责具体采购的执行,对采购过程和采购质量负全责;

b)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退换货。

3.3.4.11招标小组

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招标的组织工作。

3.3.4.12评标小组

a)负责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b)负责评标结束后编制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4.审批程序

4.1计划内采购计划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于每月第一个周三上报下月《物资采购审批表》→→社会事业局集中核对库存,提出建议→→财政与资产管理局集中审核,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申报单位将《物资采购审批表》报各自分管领导并提出初审意见→→交社会事业局报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确定采购方式及参与部门→→管委会主任审批。

为提高工作效率,计划内采购1万元以内物资采购经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直接执行。

4.2 计划外采购计划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编写专项报告→→申报单位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管委会主任审批→→凭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报告填写《物资采购审批表》,社会事业局核对库存,提出建议→→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确定资金来源→→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确定采购方式及参与单位,进行集中采购。

4.3财政资金采购计划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于每月第一个周三上报下月《物资采购审批表》→→社会事业局集中核对库存,提出建议→→财政与资产管理局进行集中审核→→申报单位将《物资采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交社会事业局报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确定采购方式和参与单位→→管委会主任审批

4.4设备维修计划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设备维修审批表》→→社会事业局组织技术人员鉴定,提出建议→→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确定资金来源→→申报单位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交社会事业局报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确定采购执行方式及参与部门→→管委会主任审批

为提高工作效率,1000元以内维修经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直接执行,月底统一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4.5突发事件紧急采购

由申报单位请示管委会带班领导,带班领导批准后安排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人员直接进行市场考察采购,事后一周内补办手续。

4.6公开招标采购计划审批程序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申报单位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计划,属于计划内的按照计划内采购计划审批程序办理,属于计划外的按照计划外采购计划审批程序办理。

5.集中采购管理

5.1集中采购方式

5.1.1通用物资采购或设备维修采购方式

办公设备、耗材及劳保用品、清洁工具、水暖电料、办公家具等通用类物资和设备维修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场进行考察,确定定点采购商家或维修商家,统一采购。

5.1.2 特殊物资或设备维修服务的采购

5.1.2.1单批(件)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物资或维修服务采购采用询价比价、市场考察、协议供货等方式。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确定采购方式,由申报单位牵头,社会事业局配合组织采购。

5.1.2.2单批(件)在2-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物资或维修服务采购采用询价比价、市场考察、协议供货等方式,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确定采购方式,并委派由申报单位牵头,社会事业局和纪工委共同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5.1.2.3单批(件)在5-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内的物资或维修服务采购采用邀标、竞争性谈判、市场考察、询价、协议供货等方式,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确定采购方式,并委派由申报单位牵头,社会事业局、纪工委和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共同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5.1.2.4单批(件)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物资或维修服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申报单位须提前三个月上报采购计划,审批后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负责按照《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组织进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计划报批时同时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经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初审同意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5.1.2.5招标实行招评标分离制度

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招、评标工作。社会事业局、纪工委、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工会联合会组成招标小组,负责招、投标全过程的组织与监督,不参与评标;申报单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评标要求随机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和申报单位专业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负责独立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5.1.2.6利用财政资金的采购及维修项目

利用财政资金的采购及维修项目需招标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采购执行期限

5.1.3.1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执行期限

对于采购金额未达到采用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申报单位每月第一个周三上报下月计划,计划审批完毕后按照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批准的采购方式当月完成采购计划。

5.1.3.2公开招标采购执行期限

对于采购金额达到采用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申报单位必须提前三个月上报采购计划,计划审批后按照《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组织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从计划批准后两个月内完成招标工作。

5.2协议供应商的确定及管理

5.2.1供应商选择原则

a)具备生产、销售、维修资格,其产品在市场中有信誉或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b)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经使用或其他单位使用证明产品质量可靠;

d)提供产品的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交货及时,服务周到。

5.2.2协议供应商的确定

通用物资及常用设备维修、维保的采购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组织有关单位在每年年初市场调查后,根据考察情况对比商家资质、质量、服务、价格等因素,选取2-3家合格商家,撰写考察建议,经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质询同意后,签订一年期供货或服务协议。

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物资或维修服务属市财政局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的项目,各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产品,或者不通过公开招标擅自选择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以外的企业为其服务。

各单位采购的物资或维修服务属管委会协议供应商的项目,各单位应优先考虑协议供应商,如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非协议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应报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5.3供应商的考核及监督

5.3.1社会事业局负责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资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审查备案存档,对供货质量实时监督,对申报单位发现的质量问题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督促采购人员及时退货,要求采购人员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纠正。

5.3.2每年12月社会事业局组织对供应商供货情况进行重新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经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通过评价的供应商可以续签一年期供货或维修合同。

6.验收

6.1申请采购单位负责采购物资的质量验收

社会事业局仓库管理员负责采购入库物资数量验收。验收人和采购人对照《物资采购审批表》、正式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采购物资的品名、产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合格证、附件等是否符合要求,实行见货验收。

质量符合验收要求,属批进批出的物资,由申请采购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需入库的物资,仓库管理员查验入库数量无误后,由申请采购单位和仓库管理人员共同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填写《不合格产品通知单》,由采购人员负责退货或换货,重新验收。

6.2办公机具、设备验收

由申报单位填写《设备(机具)验收记录表》(背面复印发票),单价1万元以下的,随机携带的保修卡、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说明书、装箱单等资料由申报单位保存;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机具或设备相关资料交档案室存档;档案保存单位在《设备(机具)验收记录表》上加盖归档公章后,社会事业局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台账管理。

6.3正版软件验收

由申报单位填写《软件验收移交登记表》(背面复印发票),通用正版软件的授权证书(码)、安装载体、产品说明书统一由社会事业局保管;专业正版软件的授权证书(码)、安装载体、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由申报单位保管,社会事业局办理移交手续,正版软件资产纳入台账管理。

6.4小批量物资的验收

小批量的物资应随到随验,大批量物资一般在24小时工作日内,按5—15%比例,抽验完毕。

6.5计重物资的验收

一律按净重计算,凡供货单位按检公斤交货的,应同样按检公斤验收。带包装的计重物资属定量包装可抽称5—15%。

6.6有调试期的设备的验收

有调试期的设备一般由供方或厂家协同申报单位进行调试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沟通解决。

6.7绿化品种的验收

采购到的绿化品种,园林所应组织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进行质量、病虫害检查,不符合采购要求的,应及时与供方沟通,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或处理;特别要考察、分析新引进的树苗、花卉、草皮或种子是否会影响景区其它植物的正常生长和造成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检验应及时准确记录。

6.8固定资产验收

使用期一年以上,财政资金购置的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物资按固定资产验收,自收资金购置的单价2000元(含)以上的物资按固定资产验收。

6.9采购项目入库、出库及资料存档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采购单位凭《验收证明》(属设备/软件采购的同时提交《设备(机具)验收记录表》/《软件验收移交登记表》)到社会事业局材料会计处换开《入库单》、《出库单》(根据三标认证要求各单位自主采购完成验收时负责将非协议供货商资质交社会事业局存档,化学品采购时必须要商家提供该种产品的MSDS证书,社会事业局验收时查验存档一份,交申报单位一份)。

7.报销

采购人员将《物资采购审批表》、《专项报告》或《设备维修审批表》、《入库单》、《出库单》、《集中采购执行表》、《小型设备维修验收单》或《大型设备维修(维保)验收表》、发票及清单等各种票据粘贴齐全,按以下程序审批报销。

    申报单位负责人在报账单上签署“属实”意见并签名→→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审核票据→→申报单位的管委会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统一报管委会主任审批→→财政与资产管理局报销。

 

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定义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单批(件)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或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注:因特殊情况达到招标金额标准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申报单位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经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四、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程序

1.组建招标小组

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负责组建公开招标小组,社会事业局、纪工委、工会联合会、财政与资产管理局为招标小组常任成员单位,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其他部门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临时指定。

招标小组收到申报单位提出的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售后服务和交付使用时间、商家资质、拦标价等内容后,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好招标文件,通过网上或书面形式发出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⑵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⑶投标人的资格要求;⑷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⑸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⑴招标公告;⑵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⑶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⑷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⑸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⑹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⑺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⑻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⑼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⑽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组建评标小组

开标前1天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包括申报单位代表、从专业技术人员库中选取的专业人员、管理部门代表。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实行招评标分离制度,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

申报单位负责从专业技术人员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技术人员任评标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抽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评标评委单独通知评标时间及地点,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3.开标评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小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申报单位可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招标小组依法组织开标、评标,由评标小组票决推荐中标候选人。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评标在评标小组内部独立进行。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招标小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4.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实际情况编制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招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5.质询

评标报告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应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评标结果进行质询,经质询若有异议的重新招标;质询同意后当天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6.发布中标通知,签订合同

公示期结束无疑义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向所有投标供应商反馈,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和申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洽谈、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要将合同原件交管委会办公室存档,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存合同复印件各1份。

7.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8.资金支付

中标供应商将开具的供货发票连同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交社会事业局办理验收手续后,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统一支付货款。

9.备案

招标小组将评标报告、评标记录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社会事业局备案。若法定期间内接到供应商询问与质疑的,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事项。

10.本《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邀请招标程序

 

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定义

邀请招标是指单批(件)在5—20万元的物资和维修服务采购,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

采购金额在邀标限额标准范围内的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需采用邀标方式采购的,由申报单位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经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初审同意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四、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程序

1.组建邀请招标小组

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组建邀请招标小组,邀标小组由社会事业局,纪工委、工会联合会、财政与资产管理局为常任成员单位,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其他部门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临时指定。

对技术要求明确的邀标采购,邀标小组在收到申报单位提出的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售后服务和交付使用时间、商家资质、拦标价等内容后,邀标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通过网上或书面形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招标文件。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邀标小组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小组对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邀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资格预审邀请书;(2)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3)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4)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方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小组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人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方接收招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组建评标小组

开标前1天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包括申报单位代表、从专业技术人员库中选取的专业人员、管理部门代表。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实行招评标分离制度,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

申报单位负责从专业技术人员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技术人员任评标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抽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评标评委单独通知评标时间及地点,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3.开标评标

招标小组依法组织开标、评标,由评标小组票决推荐中标候选人。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评标在评标小组内部独立进行。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招标小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4.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实际情况编制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招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5.质询

评标报告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应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评标结果进行质询,经质询若有异议的重新招标;质询同意后当天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6.发布中标通知,签订合同

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向所有投标供应商反馈,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和申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洽谈、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要将合同原件交管委会办公室存档,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存合同复印件各1份。

7.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8.资金支付 

中标供应商将开具的供货发票连同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交社会事业局办理验收手续后,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统一支付货款。

9.备案

招标小组将评标报告、评标记录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社会事业局备案。若法定期间内接到供应商询问与质疑的,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事项。

 

询价采购工作程序

 

    一、询价采购的定义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二、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

20万元以下的物资或维修服务采购。

    三、询价采购的审批

需要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四、询价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组建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具体执行工作。询价小组不少于三人以上单数,小组成员要有申报单位代表,还要有专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应占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询价小组在开始询价采购前,要确定下列事项:采购项目的价格内涵,如要求供应商的报价是指货物本身售价还是应当包括运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是以价格最低成交还是综合评审成交。

    2.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首先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被询价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重点考察供货品种、信誉、售后服务网点、技术能力、资质等。然后根据资格条件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并以公平的方式从中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询价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确定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注明采购需求、价格构成、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报价截止时间等事项。

    3.询价

按照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性报价,报价提交给询价小组后,不得更改。

4.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必须严格执行事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评定标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要形成询价报告,推荐成交供应商。

5.质询

3万元以内(不含3万元)采购接受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质询;3万元(含)以上采购接受管委会主任质询,若有异议,重新询价。

6.发布中标通知、签订合同

质询同意后,询价小组要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申报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7.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8.资金支付

    中标供应商将开具的供货发票连同申报单位“验收报告”,交社会事业局办理验收手续后,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统一支付货款。

9.备案

询价小组将询价报告、询价记录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社会事业局备案。若法定期间内接到供应商询问与质疑的,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事项。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

 

一、单一来源采购的定义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审批

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四、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按照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签署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申报单位提供采购物品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付款方式、工期要求、售后服务要求。  

2.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组织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由申报单位代表、社会事业局、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纪工委、工会联合会有关人员组成),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确定供应商的资质、生产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等)。

3.向单一供应商发出邀请函和采购文件。

4.根据供应商的承诺和谈判情况,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对投标人的经济、技术、服务、业绩、综合实力、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考察和复审,依照保证质量、物有所值、价格合理的宗旨集体决定,并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报告。

5.按质询权限接受管委会领导质询同意后,申报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若质询不通过,重新组织谈判。

6.整理采购档案、归档。

 

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程序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定义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取公开报名或邀请方式确定3家以上符合采购项目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逐家谈判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申报单位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审批

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负责组建,由申报单位代表及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谈判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申报单位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有关专业人员从专业技术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性能特点邀请。谈判小组的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及公告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根据申报单位的需求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要点等;

  (2)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

  (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

  (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谈判文件制作完成后,社会事业局在1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告截止日即为谈判的日期)。谈判文件在谈判日期的前1个工作日送至各谈判小组成员手中,各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文件的保密性负有责任。

  3.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1)谈判小组负责对报名或邀请来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初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申报单位在纪工委和工会联合会的监督下确定3家以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谈判文件规定有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4.开展谈判

(1)谈判由社会事业局主持,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3)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并填写书面确认书;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

  (3)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申报单位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谈判结果签名确认;

  (4)将谈判小组推荐的拟成交供应商按质询权限报管委会领导接受质询。若有异议,行使否决权。

  为提高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效率,社会事业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成立谈判小组到拟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工作。

  6.发出成交通知书

   社会事业局公示成交供应商3天无异议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其他供应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和投诉。

    7.退还保证金

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日内向中标供应商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8.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申报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申报单位和供应商对照谈判结果和供应商的承诺洽谈、签订采购合同。没有限定时间的,申报单位与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要将合同原件交管委会办公室存档,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存合同复印件各1份。

  9.合同履约的验收

由申报单位组织不少于2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项目进行验收。

    10.对于因各种原因由其它方式采购失败后经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的,原则上原评标小组成员即转为谈判小组成员,并马上转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工作程序。 

 

市场考察采购程序

 

由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安排采购小组进行市场考察,货比三家,填写市场考察表,将市场考察情况向向申报单位管委会分管领导汇报,商定供货方后,按质询权限接受管委会领导质询,通过后采购。

 

评标方法选择依据

 

目前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目前常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是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一、综合评分法

适用于非标产品采购、采购产品技术要求复杂、技术要求量化不明晰、产品安装及后期跟踪服务要求较高等类别的采购项目。货物类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在[30%,60%]区间,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在[10%,30%]区间。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如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注册资金在XX万元以上,在打分办法中不允许再对注册资金进行评分)。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化产品、商务及技术指标对比明确、产品售后服务要求不高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评标价不等于最低投标报价。在编制招标/询价/谈判文件时须明确评审量化因素及量化比例,文件中未列出的在评标时不得作为评审量化范围。

另外,采用邀请/公开招标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不能采用综合打分法进行评标。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