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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法律知识十问十答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1-02-01 09:37  

与本次防控疫情相关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其中《传染病防治法》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预防、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的专项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国家对突发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处置和恢复等内容进行规范的专项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国务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处理等内容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对本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出的专项决定。

一、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经报国务院批准,于20201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是否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称的“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七条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四、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五、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六、将新冠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二条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八、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的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九、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主要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主动向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报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有恶意传播疾病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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